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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教职工丧事办理规定(修订)

时间:2021-10-09 来源:人事处(教师工作处)  浏览:


贵州财经大学教职工丧事办理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教职工去世后丧事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老干局<关于党政机关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去世后丧事从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办发〔199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的丧事办理工作。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学校教职工去世,应遵循丧事从简、实行火葬的原则。

第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学校教职工去世,丧事办理根据其生前身份由学校相关部门协调办理,原则上不再另行成立治丧机构。

(二)在职教职工去世由其生前所在部门负责,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工会协助办理;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生前所在部门协助办理。

(三)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1.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学校领导出席的悼念活动;协调、安排以学校名义进行的丧事悼念活动;以学校名义上报的丧事悼念活动的核准;审定以学校名义刊发的讣告等消息;负责悼念活动车辆等相关事宜安排;处理有关单位或有社会影响的团体发来的唁电。

2.组织部。确有需要时,撰写学校科级及以上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死者的讣告、生平简介;协助审核学校其他教职工死者的讣告、生平简介;前往慰问高级职称、科级及以上在职教职工死者家属。

3.人事处。负责学校教职工“因公牺牲”“因公殉职”“因工死亡”的申报及抚恤待遇工作;审批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死者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审批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死者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等;审批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去世一次性补助;前往慰问在职教职工死者家属。

4.离退休工作处。确有需要时,起草并送审科级以下及其他离退休教职工死者的讣告、生平简介;协助离退休教职工死者的丧事办理;协助离退休教职工死者的遗属办理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等事宜;协助离退休教职工申领配偶、子女、父母去世一次性补助;前往慰问离退休教职工死者家属。

5.工会。根据《贵州财经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死者的遗属开展慰问工作。

6.死者生前所在部门。确有需要时,起草并送审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科级以下及其他在职教职工死者的讣告、生平简介;协助本部门在职教职工死者的丧事办理;协助本部门在职教职工死者的遗属办理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等事宜;协助本部门在职教职工申领配偶、子女、父母去世一次性补助;前往慰问本部门在职教职工死者家属。

第四条 办理流程

(一)丧情通报

1.在职教职工去世后,死者家属应第一时间通知其生前所在部门,死者生前所在部门负责向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科级及以上干部去世)、人事处、工会通报。

2.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死者家属应第一时间通知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向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离休人员去世)、人事处、工会、死者离退休前所在部门通报。

(二)遗属慰问

1.学校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去世,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分别以学校名义赠送花圈、挽联表示慰问,如不便前往的,可以拍发唁电、电子邮件等方式以示慰问。

2.慰问过程中向遗属通报国家及学校丧事办理方面的政策,听取遗属在丧事办理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对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应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予以办理;对于遗属提出不符合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或与丧事办理无关的要求,应耐心解释说服。

3.慰问遗属时,前往慰问人员以学校名义赠送花圈、挽联、拍发唁电等费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从学校丧葬费中列支;工会慰问费按照工会有关规定列支;死者生前所在部门以组织名义赠送花圈、挽联、拍发唁电等费用从部门工会经费中列支。

(三)丧事结束后,由法定继承人持死者生前所在部门或离退休工作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办理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的申领手续。

(四)遗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前往学校办理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的申领手续,死者生前系离退休教职工的,遗属可委托离退休工作处工作人员代办申领手续,死者生前系在职教职工的,遗属可委托死者生前所在部门工作人员代办申领手续。

第五条 经费计发

(一)丧葬补助费

1.学校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按照工作人员死亡时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确定,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2.5倍、离休干部按3倍确定。开支时,由死者单位和死者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余留归家属。

2.计发丧葬补助费采用的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省有关部门统一公布的数据执行。教职工去世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未公布的,暂按再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执行,待上年度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计算丧葬补助费,并补发或扣减差额部分。

3.包干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以及送别仪式等方面的费用(以组织名义赠送的花圈、挽联费用除外)。

(二)抚恤金

1.标准

学校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计发办法

学校在职教职工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学校退休教职工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即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

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死亡后,按国家现行政策计算一次性抚恤金时,计发基数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暂按其退休时的基本工资和退休费比例(含提高基本退休费比例)计算。退休后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3.学校离休教职工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学校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去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范围和条件按照《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7﹞117号)文件执行。

2.补助标准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499号)文件执行。

(四)无工作遗孀医药费困难补助

根据省老干通﹝2005﹞19号文件规定,离休教职工无工作遗孀每年发放2000元医药费困难补助。

(五)教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父母去世,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助。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前往慰问死者家属,原则上由学校派车前往,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学校公共区域内办理丧事活动,丧事办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财经学院丧事办理规定》(财院字〔1998〕第005号)、《关于丧葬补助费用的补充通知》(财院通〔1999〕37号)同时废止。